原创 致1人死亡,茂名市滨海新区双潭水闸工地12·17车辆伤害事故查明
5月13日,本报从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获悉,茂名市滨海新区双潭水闸工地12·17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12月17日,在博贺镇盐井头村双潭水闸工地西大门出入口附近,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人民币。
本报梳理发现,茂名滨海新区双潭水闸重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茂名滨海新区渔港服务中心。施工单位为广东城投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城投水利公司采购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供应商为茂名港铭昕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铭昕公司混凝土运输业务的承包方为湖北省城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12月17日,赵某强驾驶鄂H07Q1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铭昕公司装载好混凝土后前往双潭水闸工程施工现场卸货。13时许,赵某强卸完货后驾驶车辆驶出工地西大门外,往左转10余米时,鄂H07Q1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方与黄某有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赵某强听到车辆碰撞的响声后下车查看情况,发现黄某有当时仍有呼吸,赵某强立即拨打120及110。14时许,救护车来到现场,证实黄某有已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赵某强驾驶鄂H07Q1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工作人员指挥的工地门口左转弯时,未注意到右后方的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调查组还指出,城投水利公司、城华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若干问题。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对工地主要出入口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货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建议对鄂H07Q1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赵某强实施行政处罚。此外,城投水利公司、城华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电白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陈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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