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现房销售,此类人群可申请
5 月 13 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长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 " 保本微利 " 原则面向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进行配售,实施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统筹规划,限定配售价格和户型面积,建设或收购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条件的项目和房源。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或单身人士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引进人才、单位职工定向配售。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就房源筹集来看,开发建设单位需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规定享受各类税费减免、政府补贴等优惠。新建保障性住房主要为成套住房。新增建设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为 80-100 平方米,收购房源户型面积以 80-100 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以及不超过 5% 的经营利润测算确定,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作为参考价格上限,由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收购价格,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长沙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长沙市城市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申购家庭须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购人。单身人士申购的,须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那么,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满足什么条件?
本市城区户籍申购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购家庭至少有 1 人取得本市户籍且申购家庭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米)。
城市产业发展引进的各类人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购家庭至少有 1 人在本市稳定就业并在申购之日前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1 年以上(含),且申购家庭在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人员,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首套房屋)可不受社保条件的限制。
申购家庭自申请之日起 2 年前已出售、赠与、自行委托拍卖等房产转让和履行离婚协议与判决的析产行为,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申购家庭按公开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当期未取得选房资格的,进入轮候库。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按照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订金和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两次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长沙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从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潇湘晨报辣椒财经记者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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