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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长春一小学!法院判了!

小学生正处于精力充沛的年纪,课间休息时的玩耍跑闹不可避免。倘若在校内发生意外,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段某与张某、王某均为某小学的学生。2024 年 4 月 2 日,王某、张某在操场跑道上由东向西进行赛跑练习时,先后与自南向北横穿跑道奔跑的段某发生意外碰撞,致使段某摔倒受伤。段某家长接到学校通知后,赶到学校将段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段某为左侧锁骨骨折。

在段某接受治疗期间,段某母亲与学校和当事学生家长沟通解决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段某遂将张某及其监护人、王某及其监护人、某学校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七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 56488.34 元;同时,赔偿原告因伤未能上学期间的补课费用 20000 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及其监护人、被告王某及其监护人辩称,在午休期间学校操场活动的学生众多,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意外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段某作为五年级学生,理应具备足够的认知、判断和控制能力。而段某在横穿跑道时未能及时观察四周、注意安全,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张某、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学生在校园操场上的活动是正常的,不存在过错,对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某小学辩称,平时学校会从各方面落实安全职责、安全制度,不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引导学生接受安全教育。且事后学校对受伤的学生也给予了相应的人文关怀,鼓励孩子尽快康复、回归班级。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王某均为六年级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隐患及危险具有相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应当知道在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快速奔跑会产生安全隐患,所以张某、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张某、王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发时,段某已为五年级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安全隐患及危险亦具有相应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其应当预见到在人员较多的情况下横穿跑道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段某从密集的学生人群中横穿跑道,且在奔跑过程中 " 速度较快 ",致使张某、王某无法注意到段某,导致其与张某、王某发生碰撞。虽然段某有所停顿,但因惯性作用致使张某、王某无法即刻停止,因此段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提示和消除义务。尤其是小学,学生均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天性好动、对安全隐患或危险缺乏辨识能力的特点。本案中,发生时间为中午午休时间,监控视频中显示,事发区域学生密集、现场秩序混乱,且没有老师或安保人员在维持和管理秩序,某小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应当认识到学生在操场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学校明显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和管理义务,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段某、张某(及其监护人)、王某(及其监护人)、某小学的过错及责任比例分别为:30%、20%、20%、30%。关于原告主张的补课费用 20000 元,法院认为,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原则是 " 损失填补 ",即段某因此次侵权行为实际发生、且系合法、必要的费用。而段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证明是否实际产生,故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最终,经法院认定,具体赔偿数额应为 56277.19 元。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监护人,王某监护人应各赔偿段某 11255.44 元,某小学应赔偿段某 16883.16 元;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城市晚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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