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原党委委员李钢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钢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李钢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钢平利用担任贵州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处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补助资金、承接工程和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钢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钢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主动退赃,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