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私教课“过期作废”条款被认定无效,股东被判赔1.2万余元
滕女士花费2万余元购买61节私教课后,因健身房注销、剩余课程未使用起诉维权。5月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该案,认定合同中“费用不退”“过期作废”等条款属无效格式条款,判决公司股东王某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及利息1.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庭审现场。图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私教课未上完健身房注销
2022年3月,滕女士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私教健身协议,支付20740元购买61节一对一课程,约定有效期1年且“未用完课程过期作废”。滕女士实际仅上课25节后,该公司因股东王某申请注销,导致滕女士剩余36节课程无法继续进行。滕女士认为协议中“费用不退”“不可转让”“过期作废”等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条款无效、解除合同,并由股东王某承担退款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滕女士作为老会员多次签约,对合同内容有充分、清楚地理解,了解合同存在有效期且应当在期限内使用完毕。滕女士未在期限内上课属自身原因,主张退款无依据。
计次型消费“过期作废”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指出,案涉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需重点审查格式条款公平性。根据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经营者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等,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明确,健身预付消费分为“计时型”(如年卡、月卡)和“计次型”(如私教课)。计时型消费,因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超期不得主张退款;但计次型消费中,消费者支付对价对应明确课时数,考量到促进合同履行目的实现,可以允许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适当的履行期限。但即便消费者使用超出履行期限,经营者亦不得主张“课时作废”。
案涉私教课属计次型消费,“过期作废”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且未充分提示说明,应属无效。此外,“费用不退”“不可转让”等条款亦因限制消费者解除权、自主选择权被认定无效。
股东退还余款及赔付利息
法院查明,王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注销时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企业未结债务承担责任。因体育公司闭店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王某需退还剩余36节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表示,当前,预付式消费已是我国消费市场上广泛采用的消费形式,其既有利于解决经营者资金困难,也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促进消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将兼顾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合理预期。
建议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事前防范,谨慎选择商家,查看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信息、第三方平台评价,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签订主体、服务内容、价格、履行期限、退费条件等关键要素,避免掉入“霸王条款”陷阱;其次要注意交易留痕,妥善保留预付式消费合同原件,双方语音、微信沟通记录以及支付凭证;在发生纠纷时,积极与商家协商退款或赔偿,遇到交易陷阱、“霸王条款”或商家跑路,可向消费者协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甘浩
校对 王心